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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医保办 发布时间: 2023-03 单位:医保办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4号)的要求,现将执行:
一、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使用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价格按照线下相应等级医师的门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二、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互联网首诊”及相关项目临时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使用的“俯卧位通气治疗”临时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严格按照价格政策等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对相关项目费用的监督、审核,确保项目使用合理、规范。
文件详见:
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pdf